路评:从律师角度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程序

2025-07-30 18:07:30 98825 3

路评:从律师角度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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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的医疗纠纷维权效果需要兼顾以司法鉴定和法院庭审两个中心工作。在前期能够取得良好司法鉴定效果的前提下,后续庭审程序也将占据主动态势。
      要想拿到满意的司法鉴定结果,离不开对鉴定材料的准备、鉴材质证、鉴定机构的选择、原告陈述意见的书写、医疗损害听证会回应询问与补充陈述、听证会后的补充陈述等等。可详见笔者文章:路评:从医疗事实到法律事实,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材料准备和完善的方法、案说:高度重视委托司法鉴定前的鉴材质证程序、案说:论医疗纠纷案件诉讼解决程序中鉴定材料的准备、完善、举证与质证、案说:高度重视委托司法鉴定前的鉴材质证程序、案说:医疗纠纷维权案件中是双方共同委托还是法院委托,是选择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还是诉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确认模型及利弊刍议、路评: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究竟应该选谁?案说: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患方陈述意见的书写要点及进阶提示、路评:疑难、复杂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阶段病历审查及原告陈述意见的书写方向、路评: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会现场程序、细节问题刍议、司法鉴定听证会不是打嘴仗!路评:疑难、复杂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听证会后,患方代理人破解鉴定难题的思路等等。
      当然,本文的主题是围绕鉴定意见反馈后,有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满意,从而提起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程序,笔者以实际处理案件中的患方视角进行说明:
      一、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第四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二、书面异议的形式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逻辑,从节约司法资源及降低经济成本角度考虑,一定先是书面异议而后若一方对鉴定意见回复不满意,则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一)法院给出的书面异议期间是固定的么?不同法院指定时间确实不同,有的明确通知为5日、有的确认为10日或15日,但无论如何法院一般都将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的异议期间,此即为指定期间。(二)未在指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可参考(2021)最高法民申4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意见:XX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对该司法鉴定报告书内容的认可。(三)能否不提书面异议而直接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呢?从司法实践看,法院普通对鉴定异议的程序衔接要求不严格,笔者也多次遇到院方并未提出书面异议,而直接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的。笔者建议不妨先书面问一下,但鉴定机构的书面回复并不一定能让一方当事人满意,由于回复的模糊和笼统,也难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惑。
      三、申请重新鉴定需要在哪个时间段提出及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何组织?
      笔者认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首先要解决的是鉴定意见符不符合本方的预期,如不符合其论证的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是否适应匹配等,由此而带来的是要不要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的请求。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要基于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义务但实践多依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能否围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重新鉴定的条款展开。总体上来看,重新鉴定条款需要满足三种条件之一:(一)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没有资质;(二)严重程序违法;(三)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没有资质的问题实践中比较少见,那么重新鉴定应该多围绕程序违法及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展开。
 比如笔者遇到鉴定机构未召开听证会的;鉴定人未主动回避的;鉴定所依据鉴材未经质证的(各地法院实践处理也不一致)。而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论证也可与书面异议材料相结合,从实践效果看,对医学专业问题,法官也较难理解和认同。所以,笔者建议将更多的重心围绕鉴定程序违法展开,比如鉴定承诺书与鉴定意见鉴定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等情况。
      四、鉴定人出庭质询程序所要揭示和达到的效果是什么?
      如果是质询人和司法鉴定人是演员的话,那么唯一核心的观众就是法官本人,如何让法院带着兴致的把这场“辩论赛或表演赛”看完并能有所思考呢?除去一些前置的准备程序,比如鉴定意见及病历内容的再审查、鉴定机构的异议回复及与法院的来往函件审查等,尤其要特别注意的是:质询问题提纲的准备、完善与庭审技巧的发挥。笔者曾多次向大家分享笔者参加质询程序的提纲,主要来说包括程序方面、具体医疗过错论证不足或论证错误方面、伤残及三期评定方面及回首掏方面等。质询问题要围绕具体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分析方面展开,辅助以程序方面问题。比如承诺书问题、格式问题、鉴材问题等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定人出庭质询程序不是按部就班和循规蹈矩的,质询提纲只是基本参考,依然要根据质询情况及鉴定人回复情况临时增加问题及进行追问,最终的目的是破解谎言和答非所问,形成前后回复的逻辑矛盾也让法官能清楚的洞悉鉴定意见存在的逻辑漏洞和不当之处。所以问题还要精炼让法官能听懂,同时一定要突出医学和法学专业特色。可以说不是一场辩论胜似一场辩论。
      如果质询准备工作可占6分,那么质询过程中的组织和临时反应和反击能力则可占4分,笔者有时候甚至觉得可以是55开。这很考验质询人的能力,质询当然也是一场令人兴奋的战斗!
      在笔者写过的异议四部曲中还包括对鉴定机构的投诉程序,也往往可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由于篇幅,笔者本篇不再详谈。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然后有的放矢。医疗纠纷维权势必来不开司法鉴定意见的支持,也当然会遇到鉴定意见未必公正的情况,那就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智慧的眼光审查它,并组织一场酣畅淋漓的战斗吧!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及沈阳市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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