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解读(二十九):鉴定意见公信力受损:法院如何处理无正当理由的鉴定撤销请求?

2025-08-01 12:04:06 98825 1

《证据规定》解读(二十九):鉴定意见公信力受损:法院如何处理无正当理由的鉴定撤销请求?

原创 董典说法 董典说法


今天因为你的分享,让我元气满满!



一、解读对象《证据规定》第41条


第四十二条【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二、条文主旨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法院对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处理的规定。实践中,鉴定人未经法院同意撤销鉴定意见,甚至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撤销鉴定意见导致再审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三、条文释义及法理解读


一、实践中的问题:鉴定人是否有权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尚未法律明确规定。鉴于鉴定意见系法院委托制作的一份证据材料,其是否存在错误应通过诉讼程序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后决定,一旦认定错误,应通过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方式纠正。


行政主管部门对司法鉴定意见采取了谨慎作出,但不安排由本机构对自己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纠正的立场。


实践中,法律并未禁止鉴定机构自行纠正,出现了鉴定机构迫于各种压力(如当事人“闹鉴”、“贿鉴”)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情况。


其本质原因在于:很多法院对鉴定意见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予以否定的举证难度大,不愿意通过提出异议否定其效力,转而釜底抽薪,要求鉴定机构撤销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以达到阻碍法院依据该意见作出不利认定的目的。


二、鉴定意见撤销的法律后果:鉴定人根据当事人的投诉在未与法院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撤销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全国法院对此均持否定态度。对于鉴定意见撤销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有两种认定:


1、司法鉴定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法院作为沟通当事人与鉴定人这两层关系的媒介,根据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决定是否采纳,并形成支撑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接受法院委托行使部分案件事实的调查权,具有司法性质。因此,不论当事人申请撤销还是鉴定人自行撤销已作出的鉴定意见,均需法院审查同意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2、依现行鉴定制度,鉴定人接受法院委托后不得擅自拒绝鉴定,亦不得对已作出的鉴定意见再行处置。但不能否认鉴定意见具有专家意见的证据属性,有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因素。并且,鉴定人有强烈的独立性对位。


因此,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对当事人而言,基于该鉴定意见作出的裁判必然严重破坏其公信力。因此,法院对鉴定人撤销已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严格审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有违委托责任,干扰诉讼有序进行,应严肃处理。


首页
质量鉴定
司法鉴定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