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鉴定、单方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被采纳?

2025-07-26 14:07:53 98825 26

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如何被采纳?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数额、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往往是争议的核心。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还往往伴随着建设工程领域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当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情形下,承包方或发包方中的一方可能会单方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以核定已完产值金额或证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种单方申请鉴定的做法,在建设工程领域尤为常见,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迅速启动鉴定程序,为争议解决提供关键证据。

然而,单方委托鉴定在实务中面临法律效力及可信度上的质疑。对方当事人可能会以缺乏透明度、公正性为由,对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应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文将结合案例库参考案例及笔者经办的仲裁案例,研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探讨分析单方申请鉴定被成功采纳的标准。


一、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0-2-084-002

司法鉴定,质量鉴定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概况:安徽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购买9台钛白粉汽粉机及相关设备,支付全部货款及关税等费用后,发现汽粉机经两次试运行均无法正常运行。某甲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某丙公司进行质量检测,结果显示汽粉机存在质量缺陷。某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某乙公司则辩称汽粉机无法正常运行是某甲公司另行采购的收集系统不匹配所致,且汽粉机已搁置多年,不具备检测条件。

案例裁判要点:

第一、某甲公司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争议产品汽粉机的质量出具意见,但该意见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

第二、《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虽然系某甲公司单方委托出具,但委托鉴定的主体某丙公司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中有权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专业机构,故其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而且,某丙公司鉴定选取的4台汽粉机均系《购销合同》项下已实际交付的汽粉机,并分别选取了两次试运行涉及的合金衬板汽粉机、更换碳化硅衬板汽粉机以及相对应未经使用过的汽粉机。此外,某丙公司指派《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的签字专家薛某滨出庭、就该报告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庭的询问。

第三、某乙公司虽对该《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提出质疑,但其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等鉴定程序违法情形,也未举示充足证据反驳其鉴定内容和结论存在错误,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可以作为判定案涉汽粉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根据该报告得出的质量分析意见,案涉汽粉机存在着所用材质不合适、安装不匹配等诸多质量缺陷目未合理设置添加分散剂进口而不适合于委托方现有钛白粉加工生产工艺的要求,使得在现有条件下无法正常使用于钛白粉的加工生产。可见,案涉汽粉机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且一直无法正常使用,致使某甲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某甲公司主张解除案涉《购销合同》,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在确定某甲公司不返还案涉汽粉机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双方在《购销合同》实际履行中的过错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酌定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案涉货款及进口税费损失金额的三分之一,即4105590元,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某消防工程仲裁案(贸仲)

案例概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消防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申请人负责xx地块消防工程的施工。因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申请人遂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庭认为,双方合同已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办理结算。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专业资质,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真实可靠,鉴定结论与相关证据一致,且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或申请重新鉴定,因此仲裁庭采信了申请人的鉴定结论,并据此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观点:应综合考虑工程造价鉴定的必要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性、鉴定所依据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鉴定结论与相关证据的一致性、被申请人反驳的有效性等因素对案涉工程造价鉴定事项予以评价和认定。


司法鉴定,质量鉴定



三、案例总结分析: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如何被采纳?

1.鉴定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性

最重要的一点: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是法院鉴定机构库成员,具有工程造价鉴定等领域的相关资质和资格,鉴定人员也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应满足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性要求。如具备条件,可申请出具鉴定意见的签字专家出庭、就报告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庭的询问。

2.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仲裁案中,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消防界面划分确认单》等,这些证据材料在庭审中经过了双方质证和仲裁庭认证,进一步提高了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鉴定结论与相关证据的一致性

鉴定结论确认的产值与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如进度款编制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载明的产值非常接近,侧面表明鉴定结论与相关证据之间具有一致性,间接佐证了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4.反驳的有效性

一方当事人若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务必申请重新鉴定。若仅提出异议,法院或仲裁庭对异议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具备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若未申请重新鉴定,极易被认定为反驳欠缺有效性。以上两个案例中,对方当事人的不作为以及其反驳欠缺有效性也促成了案涉鉴定报告最终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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