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要求:公安机关鉴定文书可以不加盖CMA标志
新规要求:公安机关鉴定文书可以不加盖CMA标志

前面在鉴定机构的CMA系列文章中,对CMA在鉴定机构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进行了系统的梳理。CMA标志作为鉴定机构符合相关要求的标注与展示,其意义不言而喻。
在2025年11月27日由最高检、公安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和推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结合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中对“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区分,对《通知》中的鉴定意见书的概念进行全面理解。以下就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通知》所指的鉴定意见范畴,无需加盖资质认定标志也符合规定进行具体分析论证:
一、关键概念的梳理
1.《通知》的核心要求:
对于需要资质认定的鉴定业务(如DNA、理化、声像资料等),检测实验室应通过资质认定,这是讨论核心的前提。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这意味着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身不要求加盖资质认定标志。鉴定意见书是对证据类型鉴定意见载体形式的表述,鉴定意见是以“书”的形式呈现,也就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文书。
2.公安机关的鉴定文书类型: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五条,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格式。
《鉴定书》:经过检验、论证,得出鉴定意见。这里的重点是需要进行论证,含有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进行主观判断的分析过程。
《检验报告》:经过检验直接得出检验结果,不涉及论证分析。
两种文书均属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鉴定文书”,用于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鉴定活动的最终产出。
3.法定证据类型:
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包括《鉴定书》和《检验报告》)在诉讼或调查中均作为“鉴定意见”使用。
二、检验报告属于《通知》中的“鉴定意见”
性质相同:公安机关的《检验报告》是鉴定文书的一种,直接得出检验结果,属于鉴定意见的法定证据形式。其功能与《通知》中“鉴定意见书”相同,都是鉴定活动的最终结论性文书。
与“检测报告”的区别:《通知》中的“检测报告”特指检测实验室为鉴定活动提供中间数据支撑的书面资料,并非最终鉴定文书。而公安机关的《检验报告》是正式鉴定文书,代表鉴定机构的最终检验结果,因此应归类为《通知》中的“鉴定意见书”范畴。
无需标注标志的依据:《通知》明确规定“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既然公安机关的《检验报告》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形式,那么其无需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直接符合该规定。
总之:公安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是法定鉴定意见的一种形式,属于《通知》规范的“鉴定意见书”。因此,其无需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符合《通知》要求。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内部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是中间数据支撑性检测报告(非正式鉴定文书),则需按资质认定规定办理,如果涉及标志使用,则需要按规定标注。最终对外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鉴定文书,无需标注。
核心要点:在诉讼或调查中,若对文书的证据资格有争议,可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及实验室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如《通知》要求的资质认定),而非文书是否有标志。资质认定是实验室的能力要求,是实质的表现而非形式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