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之触发及违反后果
“法院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之触发及违反后果
一是法院认为有必要——此自不待言:法院依职权有此权力。
二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须注意此之实操:
1、一方提异议即可,不需双方;2、按新证据规定(下附1),需于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异议”(如: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4民终32号);3、也按新证据规定(下附2),鉴定人应按法院责令回复异议方之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异议方仍就鉴定人前述回复“再提异议”,应触发“鉴定人出庭”——即:此时,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但:异议方需预垫鉴定人出庭费用,否则视为放弃异议。4、值得一提:(1)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下附3)。
(2)如法院未履行通知鉴定人出庭之义务(即“应当通知而未通知”),属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有最高院会议纪要、见下附4),而“违反法定程序”属: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下附8)或民事再审法定理由之一(下附5-下附7)。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附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2019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
案情摘要:甲公司中标乙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丙咨询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交了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亦向法庭提交了书面异议。庭审时,法院未通知鉴定人丙咨询公司出庭作证。后丙咨询公司针对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分别作出书面回复。法院未再次开庭对鉴定异议回复意见进行质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及鉴定异议回复意见,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欠付工程款。乙公司申请再审称,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法院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其辩论权利。
法官会议意见: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未出庭陈述鉴定意见,亦未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询问。在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本案中,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异议回复意见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但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实质上亦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附5: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968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在姜茂聚和长会口村委会均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就予以采信,违反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鉴定报告不能证明姜茂聚主张的损失,故没有予以采信。因此,虽然一审法院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存在错误,但是鉴于二审法院没有将该鉴定报告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姜茂聚据此主张二审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其此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附6: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0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对于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再审情形。
附7: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再9号: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询问,对相关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通过诉讼对抗程序,对鉴定过程或者鉴定意见本身是否存在谬误充分发表意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一审法院没有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再审申请人丁某某该部分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附8: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7352号:综上,一审法院将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何宝玲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未依法通知何宝玲交纳鉴定人出庭费用,直接告知何宝玲不接纳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径行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驳回何宝玲的全部诉讼请求,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
原创 西柚爸 陈律师的实务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