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2023-10-31 11:43:00 98825 20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加强版权保护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版权保护意识,近日,上海市版权局发布了2022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本次十大案件的评选由上海市版权局组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上海海关、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推荐,经专家评选产生。

具体案件如下:
1、私印《DK博物大百科》等图书著作权刑事案
2、“琅琊榜沉浸式剧本密室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售卖盗版激光切割软件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4、《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5、网络直播发布网盘分享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6、冬奥会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7、网络社区平台发布作品链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8、非法生产、销售海贼王等动漫玩具侵犯著作权和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
9、卡拉OK娱乐场所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10、侵犯“抖音短视频LOGO”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本次评选的案件,共有刑事案件4件、行政案件3件、民事案件3件,涵盖了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图书、视听网站、游戏、计算机软件、音乐等多个领域。

案件一

私印《DK博物大百科》等图书著作权刑事案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9年至2020年6月,从事个体印刷生意的被告人张某某应中间书商被告人牛某某的要求,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印制了《DK博物大百科》2,200册,还另行印制了《神奇的专注力训练》3,000册,后上述书籍大部分销售给了被告人牛某某。同期,被告人牛某某向零售书商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各销售了上述两种书籍及《美国家庭亲子英文》中的部分书籍3,000余册。2018年起,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将其各自从被告人牛某某等人处购入的侵权盗版书籍,分别通过微信朋友圈、实体店铺等方式对外进行销售。经审计,被告人余某某销售侵权盗版书籍的违法所得共计1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牛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处查获侵权盗版书籍若干。经鉴定及审计,从被告人某某处查获的5万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其中《DK博物大百科》的货值金额共计90余万元;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查获的8,000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10余万元;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的3万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约100万元。

杨浦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行为”应当从体系解释角度做狭义解释,一般只有侵权复制品制作者的销售行为或与侵权复制品制作者经过事先共谋的销售行为,这类第一道环节的销售行为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而这里的销售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多种模式。侵权复制品的持有者再将侵权复制品销售给他人的第二道及以后环节的后续销售行为则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涉案书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被告人张某某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牛某某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等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牛某某、余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书籍,其等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牛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还认缴了部分罚金,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杨浦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复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四名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打击制售盗版书籍行为,维护正常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多人制售盗版书籍的行为,如何准确适用罪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特别是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的理解。


本案中,法院准确的指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仅是指第一道环节的销售行为,这种销售行为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多种模式。侵权复制品的持有者再将侵权复制品销售给他人的第二道、第三道及以后环节的一般销售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最终,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分别认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认定不适用缓刑。


本案在罪名适用、量刑上准确恰当,有力打击了图书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有利于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外知名图书企业为国内读者提供更多优质读物。(点评人:游闽键  上海市版权协会副会长、秘书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一级律师职称,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案件二

“琅琊榜沉浸式剧本密室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经《琅琊榜》小说作者授权,独家享有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摄制和利用小说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等权利。《琅琊榜》小说及同名电视剧自2015年起先后获得首届网络文学双年奖银奖、中国版权金奖、电视剧飞天奖、牡丹奖等多项荣誉。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零壹公司)在其开设的“301·沉浸式超级密室·轰趴馆”中经营“琅琊榜之权谋天下”主题密室游戏,所用故事背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主要故事情节等均与《琅琊榜》小说高度近似,密室中的牌匾、道具以及宣传内容中亦大量使用了“琅琊榜”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对原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同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5万元。

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密室游戏与《琅琊榜》小说的核心人物都包括赤焰军少帅林殊、争夺皇位的皇子靖王萧景琰和誉王萧景桓、禁军统领蒙挚以及悬镜司夏江;两者的故事主线都是赤焰军少帅林殊因火寒之毒而容貌大易,化身江左盟宗主梅长苏,扶持能帮助平反赤焰冤案的皇子登上皇位,最终冤案得以昭雪。该具体情节已不属于“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而已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密室游戏中各玩家挣钱募兵、寻找线索等均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展开,故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游戏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在案证据显示《琅琊榜》小说与原告参与摄制的《琅琊榜》电视剧在国内文娱市场获得多项荣誉,“琅琊榜”名称经原告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诉密室游戏中的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以及产品宣传中大量使用“琅琊榜”标识,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授权开设,故亦构成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侵害。综上,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综合《琅琊榜》小说以及“琅琊榜”名称的知名度、涉案密室游戏的经营时间,涉案密室在线收入以及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被告叁零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被告梁巨贤作为唯一股东因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叁零壹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本案系全国首例沉浸式剧本密室游戏被诉改编权侵权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新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主要判断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为此,法院将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作为整体进行比对,虽然剧本杀游戏与小说的表现形式不同,但经比对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大量实质性相似的表达。法院的综合比对思路对沉浸式剧本密室改编权侵权类案的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另外,法院还厘清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对于《著作权法》已经评价的密室主题使用行为,法院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对于“琅琊榜”标识的使用行为,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认定被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对于保护知名文学影视IP,引导密室剧本杀经营者增强版权意识,促进密室剧本杀娱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点评人: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案件三

售卖盗版激光切割软件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20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楚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柏楚公司的盗版激光切割套料软件(CypNest软件),并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及个人微信号予以销售。期间,被告人王某对该软件进行复制,并采用远程安装或者寄送加密狗的方式对盗版软件进行发行。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共计344,409元。2021年10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抓获被告人王某,并在其住处查获加密狗、账本等物。经柏楚公司比对,其售卖的柏楚公司CypNest套料软件所侵犯的是柏楚公司开发的CypNest6.3.772.020191012-V771正版软件著作权。经公安机关委托,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告人王某销售的激光切割软件与柏楚公司的正版软件进行鉴定,王某售卖的软件中的可执行文件“CypNest-pro6.37825.exe”与柏楚公司的正版软件项下的可执行文件“CypNest.exe”的结构相似度、文件相似度均超过90%,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4万余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工业计算机软件是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资产,具有巨大商业价值。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案认定的核心在于,需要公诉机关证实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实质性相似的计算机程序文件。

本案中,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权利人计算机软件作品,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被告人销售的软件与权利人正版软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软件结构相似度、文件相似度均超过90%,构成实质性相似,加之被告人犯罪行为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不适用缓刑。法院认定罪名准确、量刑恰当。本案用刑事手段打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软件权利人的权利,将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典型案例。(点评人:游闽键 上海市版权协会副会长、秘书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一级律师职称,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案件四

《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公诉机关: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二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判机关: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20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游戏著作权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告人郑某甲出售《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并收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7.5万元(以下币种同)。
2021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甲未经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朱某某处购买的《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租用服务器并聘请技术人员架设《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并通过网络推广,发展私服代理收取玩家充值款。同年3月起,被告人郑某乙成为郑某甲的《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代理,同年5月起,被告人郑某甲与郑某乙共同经营《新斗罗大陆》私服游戏。同年4月起,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涉案游戏私服的维护、更新等技术工作。至案发,共发展私服注册玩家15000余人。

2022年1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郑某甲、朱某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本案的认定标准、罪名适用等问题逐一进行释明,针于郑某乙辩护人提出其并未参与合伙经营的辩解,公诉人对同案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详细讯问,进一步明确同案被告人指证,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分成比例等客观证据进行驳斥。最终合议庭采纳公诉意见和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郑某乙提出上诉,同年8月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专家点评:

伴随着互联网流量红利释放,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私服”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因盗版网络游戏引发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新斗罗大陆》改编自热播动漫《斗罗大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团伙式分工作案特点明显,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进行区分量刑,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此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同时,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职,提前介入案件侦办,引导公安机关全面侦查取证,对各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进行综合评估,实现了从游戏源代码销售到“私服”运营代理的全链条式打击。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严厉打击传递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侵权知识产权犯罪的强烈信号,有助于敦促企业强化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同时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点评人: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案件五

网络直播发布网盘分享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办案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


推荐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如何能够做到引导他人的语言模式》等视听作品权利人向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投诉,抖音APP用户“妖怪Zzz”未经投诉人许可,通过其抖音APP账号向公众传播投诉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2021年9月14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受理该投诉。


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对于涉案的微信号、收款二维码的账号主体向腾讯公司发出协查函;对于涉案的百度网盘用户、涉案的百度网盘分享链接向百度公司发出协查函。经协查,涉案的微信号、收款二维码的实名认证信息为:雷某,涉案百度网盘用户绑定的手机与涉案微信收款二维码绑定的手机号一致。雷某涉嫌通过百度网盘向公众传播投诉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1年1月至2月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百度网盘链接分享、百度网盘好友文件分享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如何能够做到引导他人的语言模式》等视听作品。经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协查,涉案百度网盘链接分享、百度网盘好友文件分享合计浏览量93次,转存量60次,下载量31次。当事人通过传播涉案作品获利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1377元,本案违法所得为1377元。

当事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2022年6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7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网络直播的兴起和普及,一方面极大丰富了网络娱乐和网络传播,另一方面也给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挑战。本案中,网络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发布百度网盘分享,公众通过百度网盘链接分享或者好友文件分享就能获取其储存在百度网盘上的侵权视听作品。网络直播发布和百度网盘分享的结合,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具有即时性、隐蔽性,即难于锁定侵权行为,又难于确定侵权主体。本案中,权利人及时进行了侵权行为公证,及时固定证据;执法机关通过向腾讯公司和百度公司发出协查函,确定侵权主体和违法所得,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尽管本案涉及作品不多、违法所得不高,但本案是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乱象的缩影和典型。权利人主动取证投诉,执法机关强化执法职能,主动协查,破解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的即时性、隐蔽性瓶颈,既体现了权利人维权意识的提升,更彰显了执法机关深化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坚持依法管网治网的决心。(点评人:许春明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案件六

冬奥会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22北京冬奥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专有资产。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央视总台)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境内通过所有媒体平台广播和展示包含奥运会视听画面的作品或信号,及分许可他人的专有权利。央视总台及其授权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申请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经央视总台授权,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节目的权利。被申请人珠海创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嗨新公司)是“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的运营主体。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该软件通过转播CCTV5+等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及分授权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其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稳定。创嗨新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视听作品,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被诉行为发生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创嗨新公司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或将掠取本应属于申请人及相关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可能会破坏体育赛事节目媒体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损害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被诉行为已经给且正在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涉案行为保全申请系为防止申请人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会实质影响“手机电视直播大全”的正常运营。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且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保障相关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观看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获得更优质的在线观赛体验,促进北京冬奥会的合法传播,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针对创嗨新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应予支持。综上,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立即停止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在其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上提供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

一审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裁定已生效。


专家点评:

本案系针对侵害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诉前禁令。冬奥会作为一项综合国际体育赛事,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涉案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手机应用软件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这一非法盗播行为分流了在正规平台观看赛事的流量,淡化了正规平台的赛事播放热度,掠取了本应属于权利人及相关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可能会破坏体育赛事节目媒体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基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时效性和影响力,法院在接到权利人申请后,重点审查了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在48小时内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不仅及时制止正在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同时也预防了未来可能发生的盗播行为,快速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行为,达到加大打击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力度,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的目的。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一项预防性措施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诉前行为保全给予权利人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紧急权利保护,对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点评人:王勉青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案件七

网络社区平台发布作品链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系热播青年励志综艺节目《青春有你第二季》出品人(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自2020年3月12日起在旗下爱奇艺平台上独家播放后引发广泛关注。被告上海触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以真人漫画、图片剧分享为内容的App。2020年5月,正值涉案作品的热播期间,原告发现该App“资源区”内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百度网盘资源分享链接,使其他用户获取链接后无须登录某科技公司视频平台,亦无须充值VIP会员即可同步观看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App运营者,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被告辩称,App提供的是发帖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的服务类型。涉案侵权内容系网络用户发布,被告作为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的含侵权链接帖子不构成应知、明知,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并披露了该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尽到平台的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了网络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链接系网络用户发布,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被诉行为,综合判断被告是否应当知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并采取了必要措施。首先,从平台分区来看,平台页面设置了“水区”“资源”等多个专区,其中,“资源”区主要为影视、综艺节目,被告理应知晓该专区内的内容存在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但并无证据显示其采取了除文本及图片过滤之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其次,从侵权信息的显著程度看,涉案两用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发布了大量影视、综艺下载链接,其内容已经远远超出普通用户可以获得授权分享的范围。同时,资源发布者为方便用户检索,发布的链接均带有影视资源的名称、期数等信息,涉案链接更是明确标注了“青春有你2”、“最新一期”等字样。考虑到涉案作品当时正处于热播期间,网络上知名度和话题度较高,被告理应知晓该内容存在侵权的可能。从管理举措上看,被告收到多条涉及“资源区”的举报信息,且部分涉及本案网络用户,在此情况下,未对账号采取风险提示,反而放任其继续发布其他侵权内容,客观上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处于应知的状态,却未采取合理措施,构成帮助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涉案作品的数量及传播时间、涉案作品的传播方式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专家点评

随着网络传播的多样化,网络用户在网络社区平台发布侵权作品的下载链接,成为了一种新类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形态。由于网络社区平台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提供自动接入、信息存储、搜索、链接四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社区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成为了司法上的难题。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即使网络社区平台不属于上述四种网络服务提供者,但这并不意味其无须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网络社区平台依然应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对于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本案的判决,准确定性了网络社区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界定了新型互联网传播方式下平台“应知”的判断标准,体现了司法应对网络传播新形态的精准性,合理引导网络社区平台规范管理用户发布链接,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点评人:许春明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案件八

非法生产、销售海贼王等动漫玩具侵犯著作权和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公诉机关: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二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判机关: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S.H.Figuarts、BANDAI、HATSUNE MIKU、ONE PIECE等注册商标及神龙、海贼王、初音等系列美术产品形象由株式会社万代、株式会社梅格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等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2020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通过互联网巡查发现,一家名为“广州大玩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店铺,在1688网站、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涉嫌销售如上假冒注册商标或侵犯著作权的动漫塑胶玩具商品,且销量巨大。2020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在广东惠州、广州、湖南郴州等地展开集中收网行动,摧毁以龚某甲、龚某乙等为首的制售上述仿冒侵权玩具的犯罪团伙。
经查,2014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及著作权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为非法牟利,在广东惠州、安徽六安、湖南郴州陆续开设工厂,招募员工,经制作模具、注塑、喷油、彩绘、装配包装等环节,组织生产上述侵权动漫塑胶玩具,并通过龚某丙(另案处理)开设的广州大玩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好彩玩具有限公司,经线下档口或线上淘宝、拼多多、1688网店等渠道方式销售。
2021年9月7日,黄浦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对龚某甲、龚某乙等十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数罪并罚判决对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被告人龚某乙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系行为人生产、销售侵害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玩具产品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件基于玩具类产品具有市场化商品和独创智力成果的双重属性的特点,对侵权玩具分门别类梳理侵权属性:一是对未贴附他人注册商标,仅侵犯著作权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二是对既符合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的,基于一个行为不能触犯不同罪名的考量,在两个罪名法定刑轻重相当的情况下,“从一重处罚”以侵犯商标犯罪论处;三是对同时具有一和二两类侵权行为的,依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并罚,同时,综合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金额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赔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作出与其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相当的刑罚。由于商标造假经济成本和门槛低,犯罪所得利润高,使得商标类犯罪案件一直占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绝对重要位置。法院根据行为人的责任大小,对侵权行为进行整体评价,交叉适用“从一重处罚”及数罪并罚规则的刑罚适用的理念,通过适当加重刑罚适用程度,使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够真正得以实现,构建惩治与激励相容的保护体系。(点评人:王勉青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案件九

卡拉OK娱乐场所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办案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


推荐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22年1月,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的投诉,对上海铭彩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海铭彩实业有限公司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942号地下一层25,26室开设歌舞娱乐场所,对外名称“金桔KTV”,该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中收录了《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等34部与权利人的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相同的作品,用于营业性播放。消费者按包房支付费用后即可对该场所歌曲点播系统内的歌曲进行点播并放映,该场所无法出示上述涉嫌侵权歌曲的著作权许可协议。
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认为,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消费者提供《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等34部视听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该行为侵犯了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所享有的放映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所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在案发后通过支付许可费用的方式与“音集协”达成了和解,双方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获得了涉案作品的合法使用授权,主动减轻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本案是宝山区卡拉OK娱乐场所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全新探索,也是宝山区文旅执法大队查办的首起音乐电视作品侵权案件。目前,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著作权的认识相对淡薄,部分KTV娱乐场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购买歌曲点播系统后即可放映该系统内的歌曲以及画面,无需支付版权费。正是此类错误观念,导致KTV市场侵权现象频发。
宝山区文旅执法大队通过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把握宝山区KTV市场的侵权情况。本案中,卡拉OK厅未经许可放映他人作品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阻碍了原创作品的发展,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查办宝山区首起卡拉OK娱乐市场著作权侵权案件,有力震慑了歌舞娱乐市场,形成了优良的著作权保护观念,切实捍卫了法律权威。(点评人: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案件十

侵犯“抖音短视频LOGO”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办案单位:

洋山海关


推荐单位:

上海海关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21年8月,义乌市英米贸易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服装,包括男童套装、女童套装、女式裤子等,均申报为“无品牌”,拟经洋山口岸出口至阿尔及利亚。根据风险布控指令,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集装箱中的部分服装的显著位置上印有国内知名的“抖音短视频LOGO”图案,具有较大的侵权嫌疑,遂立即启动主动保护程序。经联系相关权利人确权,上述服装均为侵权货物。经清箱彻查和详细清点,侵权服装共计4.4万余件,其中涉及“抖音短视频LOGO”图案有1.03万件,涉嫌侵犯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权利。

由于上述涉及侵权货物数量较多,货值较大,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除依法开展行政立案调查外,还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本案线索同步通报公安部门。经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调查确认,上述套装、裤子等货物上所使用的“抖音短视频LOGO”等标识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2022年3月,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于切实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具有重大意义。实践中,存在一些侵权人并不在国内进行侵权商品的销售,而是将侵权商品出口至国外销售,导致在国内市场中难于发现侵权甚至蒙混过关,这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更是损害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良好声誉。因此,在进出口环节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至关重要。本案中,海关对申报为“无品牌”的出口货物,在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后即启动主动保护程序,精准布控、精准拦截、精准查缉,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有力打击了进出口环节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作为,尽职履行了知识产权海关守护者职责。(点评人:许春明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上海市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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