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系法定证据之一,其证明力并不当然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亦非必须采信的证据

2024-04-23 09:46:58 dzq 1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不当然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亦非必须采信的证据,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鉴定意见也可以部分采纳。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与当事人合同约定相左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参考意见,但不是必须全部采纳。
裁判意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二审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工程造价鉴定建议性意见书(市场价)》,再审中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双方均已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上述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参考意见,但不是全部采纳,而是部分采纳。双方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圆柱部分单价分歧较大,合同中明确约定圆柱按面积计算,柱身1450元/m,柱头和柱底2500元/m,面积按最大弧长及高相乘数。从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其陈述与当事人核对的时候图纸中没有实心(柱),都是空心的事实来看,双方分歧的圆柱并非实心柱,而鉴定机构将合同中圆柱部分按弧面板的单价计算,以及从市场价格推断原合同订立的圆柱1450元/ni为非板式石材柱身计算单价,并按补充协议弧面板(半径小于5m)600元/m计算,显然与当事人合同约定相左,且本院函询厦门市石材商会也得到印证。故本案圆柱部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1450元/n,并以其面积计价,该部分柱身工程量275.899ni,柱身总价应400053.55元。铝窗公司、蔡某烨尚欠石材公司货款应为2036918.48元(11707663.94元+547754.54元-10218500元=2036918.48元)。原二审对此事实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案号索引:(2021)闽02民再11号—石材公司诉铝窗公司、蔡某烨买卖合同纠纷。
经验总结: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之一,不仅需要满足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性,同时还要具备其独特的技术性和科学性,因而鉴定意见这一证据与其他证据形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具有科学性的意见证据。在同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证据,而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合法、证明效力问题有时需要依靠鉴定意见来确定,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想要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具备证据能力。鉴定意见是具有科学性的证据,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往往会受制于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主观判断,而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尽管其具备科学性和法律性,但仍然存在错误鉴定或虚假鉴定的可能性。
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的把握,由于法官缺乏相关知识背景,使得在识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性时需要借助鉴定意见来判断,但也可以辅助以其他相关的证据,从而得到更为准确的案件事实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不当然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亦非必须采信的证据,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鉴定意见也可以部分采纳。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三百九十七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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