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优秀论文:“规范说”视野下民事审判要件事实证明四步法

2024-04-18 08:55:38 dzq 1

统一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履行宪法法律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司法实践中,民事证明过程及结论的统一,是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环节。本文以实践中证明过程、证明责任分配的分歧例证出发,以“规范说”为理论基础,以要件事实为核心线索,抓住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认定这两大重点,辨析抗辩与否认、本证与反证的关键概念,提出“识别抗辩与否认→明确待证要件事实→分配证明责任→确认本证与反证”的民事证明过程的四步法。



以要件事实作为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思想武器

证明责任乃民事诉讼之脊梁。自我国引入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以来,学界基本达成了规范说(也称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我国证明责任理论选择的共识。

(一)规范说之核心:权利规范“四分法”

“四分法”下的法律规范可以首先分为对立的“基础规范”与“相对规范”。基础规范仅包括权利发生规范,指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相对规范与基础规范相对抗,即使已经具备基础规范的前提条件,但因有相对规范的存在,亦不适用基础规范。根据相对规范与基础规范的对抗方式,相对规范可分为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排除规范。

统一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履行宪法法律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司法实践中,民事证明过程及结论的统一,是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环节。本文以实践中证明过程、证明责任分配的分歧例证出发,以“规范说”为理论基础,以要件事实为核心线索,抓住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认定这两大重点,辨析抗辩与否认、本证与反证的关键概念,提出“识别抗辩与否认→明确待证要件事实→分配证明责任→确认本证与反证”的民事证明过程的四步法。



以要件事实作为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思想武器

证明责任乃民事诉讼之脊梁。自我国引入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以来,学界基本达成了规范说(也称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我国证明责任理论选择的共识。

(一)规范说之核心:权利规范“四分法”

“四分法”下的法律规范可以首先分为对立的“基础规范”与“相对规范”。基础规范仅包括权利发生规范,指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相对规范与基础规范相对抗,即使已经具备基础规范的前提条件,但因有相对规范的存在,亦不适用基础规范。根据相对规范与基础规范的对抗方式,相对规范可分为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排除规范。

理解法律规范“四分法”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相对规范与基础规范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相对规范系在基础规范要件之外,增加其他要件,从而使得基础规范不发生作用。因此,当事人引用相对规范,相当于是承认了基础规范法律要件之存在。

2.“基础”与“相对”的关系是相对的。法律规范之间“基础”与“相对”的关系仅在对同一权利产生争议时方具有意义。

3.权利妨碍规范与权利排除规范的识别。四种法律规范发生作用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权利发生与消灭规范较易识别。权利排除规范、妨碍规范从时间上看几乎同时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妨碍规范对抗的是即将形成的权利,而非已经发生的权利。

(二)要件事实:连接诉辩主张与证明责任之间的桥梁

审判实践中,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攻防对抗,到适用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之间,还需要要件事实这一桥梁连接。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系存在能引发该法律规范所体现法律效果的事实,这些事实即为要件事实。依据规范说之要义,要件事实系证明责任的对象,也是当事人进行事实主张和事实证明的对象,正确识别要件事实,方能精准确认证明的对象,进而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正确分配证明责任。

要件事实具有以下双重特征:第一,法律效果层面的单一性。要件事实系可评价为直接引发某一法律效果的事实;法律效果与法律规范“四分法”相对应,可分为权利的发生、妨碍、阻止或者消灭。法律效果的单一性,是指同一事实,在性质上只能归属于引发某一个特定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如不当得利纠纷中,若认为“获利没有法律根据”这一事实属于返还请求权发生的要件事实,那么“获利有合法性”就不可能再作为该请求权的妨碍要件事实。第二,事实层面的共存性。与第一点相反,要件事实之间在事实层面上可以共存。如被告主张“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这一事实,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这一事实能够同时存在,但二者法律效果相斥,所以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要件事实。



抗辩与否认、本证与反证的关键辨识

抗辩与否认、本证与反证与法律规范“四分法”、要件事实密切关联。这两组概念亦是民事诉讼中极易混淆的概念。如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在表达被告辩称时均用“抗辩”指代;在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有关表达上,使用了“提供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合理说明”等多种表述,使得这两组概念的辨识更易混淆。然正确识别抗辩与否认、本证与反证,是正确分配证明责任、明确证明标准的前提。

(一)抗辩与积极否认:是否能与请求权基础在事实层面共存

“抗辩”这一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四分法”密切相关——原告基于权利发生规范所作主张系请求权基础,被告若依据权利妨碍规范、消灭规范、排除规范作相应主张,则应为为抗辩。否认,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所作出的认为其不存在或不真实的陈述。否认包括未附理由的单纯否认和附理由的积极否认。抗辩与积极否认从外观看非常相似,根本区别在于对抗请求权原因事实的方式不同:抗辩指向法律效果,否认则指向事实本身。

1.抗辩提出了新的要件事实,而否认未提出

抗辩攻击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在法律规范层面即为“相对规范”与“基础规范”之间的对抗。根据前文分析,“相对规范”系在“基础规范”之外增加了一些法律要件,因此引用“相对规范”的抗辩与引用“基础规范”的请求权在事实层面上可以共存。引用“相对规范”增加的额外法律要件对应的事实,即为抗辩主张提出的新的要件事实。

否认否定的是请求权原因事实本身,而非法律效果。被告做积极否认虽然也提出了事实主张,但该主张事实与原告请求权原因事实之间,在事实层面上无法共存,不符合要件事实特征,因此被告作积极否认并未提出新的要件事实。

2.抗辩者负担证明责任,否认者不负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对象为要件事实,抗辩者提出了新的要件事实,理应对该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否认者未提出新的要件事实,不承担否认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

3.抗辩还是否认,影响着待证要件事实

被告主张抗辩,即相当于认可了请求权原因事实,原告的请求权原因事实得以证明,待证事实转为抗辩之要件事实。否认者从事实层面否认原告请求权事实,此时待证要件事实仍然为原告的请求权原因事实。如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借款已偿还这一抗辩,则意味着被告认可双方借贷事实客观存在(是否产生借贷法律效果暂时不论),借贷事实成为无争议的事实,被告的抗辩事实为待证要件事实,被告对此负担证明责任。而若被告对于原告的请求原因事实上予以否认,那么原告的请求权原因事实仍然为待证与要件事实。

由此可得,抗辩与否认辨识的关键为相应主张的事实能否与请求权原因事实在事实层面上共存,可以共存即为抗辩,不能共存即为否认。

(二)本证与反证:以是否负担证明责任为辨识标准

要件事实的识别、抗辩与否认的辨识意在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之后需关注的便是证明标准问题,涉及本证与反证的概念。本证指当事人对自己应负证明责任的事实,提出证据令法官对该事实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证明过程;反证则指当事人对自己不负证明责任的事实,提出证据令法官动摇对该事实的内心确信的证明过程。

1.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

本证与反证的区别首先在于证明标准的不同。本证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使法官确信待证要件事实很可能存在的程度;反证目的在于推翻或削弱本证,仅需使法官对待证要件事实的存在产生动摇,即最低使待证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2.本证与反证的辨识与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无关

请求与抗辩方(包括再抗辩)之证明均为本证,否认方之证明均为反证。诉讼中,随着当事人之间的攻防对抗,待证要件事实的主张者可能在原被告之间反复流转,因此本证与反证与原告、被告的主体地位无关,关键在于判断对待证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为哪方。

3.反证与证据反驳

证据反驳,指通过指出对方当事人所提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使该证据难以发挥预期证明效果,从而达到间接否定主张事实的目的。反证针对待证要件事实,证据反驳仅涉及证据本身,意在削弱证据的证据力或证明力。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欠条的签字系伪造这一答辩,即为典型的证据反驳。



以要件事实为核心的证明过程“四步法”

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纷繁复杂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法官应当抓住要件事实这一核心,以清晰的思路引导证明过程。基于上文分析,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每一轮攻击防御中,本文试提出“识别抗辩与否认→明确待证要件事实→分配证明责任→确认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四步法,以期在证明过程的每一轮攻防中,为审判者提供简明、清晰的思维路径。以原告主张请求原因为起点,具体展开如下:

第一,在原告自身主张已经具体化的基础上,识别被告的辩称主张系抗辩,还是否认。此步需要注意的是,识别抗辩与否认,有时需要精细辨别某一法律关系要件事实系权利请求原因,还是权利妨碍要件事实。

第二,在被告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原告相应的请求权原因事实则无争议,被告的抗辩事实成为待证要件事实,被告负担证明责任。

第三,在被告提出否认的情况下,原告请求权原因事实仍为待证要件事实,原告负担证明责任。

第四,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为本证,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不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为反证,证明标准为足以使法官对待证要件事实的存在产生动摇,最低使待证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结语

要件事实审判方法已经成为实践中重要的审判方法,这一点与法学教育蔚然兴起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相映成趣,均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指出的统一法律适用精神相契合。与法学教育界相对应,司法实践也应将要件事实审判方法作为重要的培训、考核内容,以促进审判方法的科学化、审理程序的规范化,从而推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促使公正、高效、权威审判目的的实现,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文由原作者根据在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上获二等奖的《“规范说”视野下民事审判要件事实证明四步法》一文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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