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民法院若未依法将评估报告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还能以该评估报告确定价值吗?

2024-04-16 15:31:23 dzq 1

人民法院若未依法将评估报告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还能以该评估报告确定价值吗?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且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本案戴某第二次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后,深圳中院未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程序存在瑕疵,故法院不应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判断案涉不动产实际价值。

案例索引

《戴某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某实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复43号】‍


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若未依法将评估报告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还能以该评估报告确定价值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东高院裁定解除本案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行为是否妥当。

第一,复议申请人戴某称,本案评估报告未经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判断案涉不动产实际价值的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且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本案戴某第二次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后,深圳中院未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程序存在瑕疵,故戴某关于广东高院不应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判断案涉不动产实际价值的主张成立

第二,复议申请人戴某称,某实业有限公司目前负债累累,其中欠付杭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借款本金及利息近1亿余元,且系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达数亿元,目前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某实业有限公司有很大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同时,戴某对案涉不动产并不享有抵押权等优先权,受偿比例极小,合法债权难以全部实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根据广东高院查明事实,某实业有限公司案涉不动产属于在建工程,地上建筑物处于停工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如前所述,本案在建工程流拍可能性较高,结合本案执行标的尚有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税费和过户费以及某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巨额债务等因素,广东高院仅以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的标的额,即裁定解除对其他已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考虑因素不全。戴某关于某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巨额债务、执行标的尚有欠缴巨额税费的主张,属于本案决定应否解除其他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事实。对此,广东高院应予查明,并结合查明事实作出判断。

第三,关于复议申请人戴某提出广东高院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未依法将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送达给戴某,损害其诉讼合法权益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根据查明事实,戴某作为保全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告,曾在广东高院审理的(2022)粤执复595号案件中,向广东高院提供了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广东高院在执行程序中通过邮寄方式向戴某送达无果的情况下,未尝试向前述案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径行公告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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