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鉴定费的思考——如何保障诉讼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费的“议价权”

2024-04-13 17:07:41 dzq 7

前 言针对社会关注的“天价鉴定费”问题,2017年3月12日司法部部长在人民大会堂“两会部长通道”上说“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质量管理,规范收费标准,所有省份都要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我们知道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机构大致分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和不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专业机构,对于不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专业机构的鉴定收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本可由市场自我调节趋于合理,但是司法鉴定性质的特殊性、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性导致市场自由竞争机制丧失功效,实践中大部分地方出现鉴定机构报价不可撼动、不可议价这样不合理的交易现象,工程造价鉴定费就是其中之一。


建设工程纠纷中常见的争议之一是工程造价争议,针对该争议诉讼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在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前会要求当事人预先交纳工程造价鉴定费。对于该工程造价鉴定费往往是由鉴定机构单方面计算确定并通知当事人缴纳,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的收费金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法院开展鉴定工作也往往侧重于审查鉴定机构的资格及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对于鉴定机构间的“鉴定市场竞争”未设置程序保障公平,同时也致使当事人无法在“价格”上选择鉴定机构,被迫接受不合理的鉴定费,这个现状显然是不对的,那么问题出在哪,应当如何解决,说说我个人的一些想法,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实践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通过摇号确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常会有中选、备选机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材料后会计算鉴定费并通知当事人缴纳鉴定费,此刻当事人必须要按照鉴定机构的通知数额缴纳鉴定费,否则将会面临退回鉴定,进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境遇,面对当事人协商鉴定费的愿望代理人往往也只能在“多方沟通”后表示无能为力。
(一)工程造价鉴定市场需求非常大,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之一,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也是“市场”,本就因技术壁垒限制了部分竞争机制,更加需要合理的竞争机制促使该行业正常发展。目前法院设置的鉴定程序不能很好的保障“价格竞争机制”发挥正常的作用,必然会引导出现不正常的竞争方式,破坏鉴定秩序,非常不合理。
(二)现实中被选定后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报价具有不可撼动性,非常不合理。“讨价还价”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也是有浮动范围的,同时也明确“委托双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或竞争确定”,但是在委托司法鉴定这一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议价的权利,鉴定机构通常也会按照各地收费建议标准的上限收费,收费标准的上限已然成为工程造价鉴定收费的“唯一标准”,不存在浮动、协商、竞价。这种现状必然会导致当事人鉴定成本的提高,本就为了维权到人民法院诉讼,已经东拼西凑支付了很多费用,再面临“不动一口价”的鉴定费当事人是多么的无奈,甚至会“望而止步”撤回起诉。如若真的因交不起鉴定费而撤诉,鉴定机构也会失去一项鉴定业务,通过竞价机制确定鉴定费应当是最为符合各方利益的。
(三)对于“工程造价鉴定市场”的竞争主体而言,“选珠摇号”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看似公平、合理,但如若没有正常的“价格竞争机制”,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各人民法院各专业的鉴定人名录内均会有许多符合资格的鉴定机构,在不同案件的摇号程序中全部机构不会全部参加,只会选择部分机构参加,谁参加谁不参加由谁决定?个人觉得只要机构符合资质、能力的要求,那么就应当通过价格竞争机制由诉讼当事人选择确定参加摇号的机构。


(四)多方沟通均不能达到协商确定合理收费的目的。


在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程序中,申请鉴定当事人一方需要预交鉴定费,在出现收费畸高、不合理、当事人难以承受的情况下,代理人一般会竭尽所能与法院、鉴定机构及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但最终的结果是很难改变事实的。
1.中选鉴定机构是有恃无恐,坚持不议价。已然通过人民法院程序确定其为鉴定机构,当事人只能根据其要求缴纳鉴定费,不能更换鉴定人,即使是有备选鉴定机构,但是“鉴定费异议”不是选用备选的法定事由,不交鉴定费会面临“退鉴、驳回诉请”的被动局面。
2.人民法院按既定程序推进鉴定工作,一般会以无权干预鉴定机构收费行为为由对当事人议价请求不予理睬,正是法院目前采用的程序、规则使得中选鉴定机构有恃无恐,使当事人失去公平的交易环境。


3.如各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也是可以重新确定鉴定机构的,进而实现议价的目的。鉴定费最终也是由案件当事人分担,就“鉴定费的议价”双方应当是有共同的利益作为协商基础的,但是实践中因为双方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往往也很难在该事项上形成统一的“战线”。


二、各地区不统一、差异化较大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一)实践中采用“有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

1.按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收费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4年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通知明确:“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该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文件内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应当是不可协商的“不动一口价”。


2.实践中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布标准指导市场主体。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5年5月14日发布《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恶性竞争、维护委托方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五点意见,明确地方已发布收费标准且未取消的,按地方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从各地方实践来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布通知意见均明确为“指导价”“参考价”,同时也限制浮动范围。如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6年10月18日发布《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 号)第四条明确要求“浮动幅度”小于20%,这与江苏、河南、内蒙古等地区要求的浮动幅度相当,个人认为应当是属于“有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
工程造价鉴定收费也属于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范围,公布的收费指导价也均会列出工程造价鉴定的收费指导标准。即使按指导标准工程造价鉴定收费也是有调整幅度的,不应当是不能协商的“不动一口价”。
需要指出的是,发布标准的目的是引导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未改变工程造价鉴定收费“市场调节价”的性质,但实践中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的的程序、政策、制度抑制了市场竞争机制对工程造价鉴定价格的调节。
(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文明确工程造价鉴定收费基准价,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3年7月30日发布《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通知明确:“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1.如果地方有关部门发布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者没有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的,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3年7月30日发布《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标准执行。
2.工程造价鉴定费按鉴定标的金额计算收费金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算。明确工程造价鉴定的收费基准价如下:
(1)标的额小于等于200万元的,工程造价鉴定费按12‰收取;
(2)标的额大于200万元、小于等于500万元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按10‰收取;
(3)标的额大于500万元、小于等于2000万元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按8‰收取;
(4)标的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等于10000万元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按6‰收取;
(5)标的额大于10000万元、小于等于50000万元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按5‰收取;
(6)标的额大于50000万元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按5‰收取。
例如:鉴定标的金额为1.5亿元,工程造价鉴定服务收费额计算如下:
200×12‰=2.4万元
(500-200)×10‰=3万元
(2000-500)×8‰=12万元
(10000-2000)×6‰=48万元
(15000-10000)×5‰=25万元
合计收费=2.4+3+12+48+25=90.4万元。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明确说明地区调整系数为0.9-1.1之间。
(三)多数地方会对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多数地方规定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鉴定费,以江苏省为例。
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城和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该文件附件一第13项明确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收费服务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一)

2.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2年7月20日发布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苏建价协(2022)7号】,该指导意见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与《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收费标准相比较,《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中的收费指导价有所提高,一个是2014年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一个是2022年行业协会的指导价,有所提高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相一致的。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明确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明确工程造价鉴定的收费指导价如下:

(1)标的额小于等于500万元的,工程造价鉴定费按12‰收取;
(2)标的额小于等于1000万元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按10‰收取;
(3)标的额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按8‰收取;
(4)标的额小于等于1亿元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按7‰收取;
(5)标的额小于等于5亿元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按6‰收取;
(5)标的额大于5亿元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按5‰收取。
例如:鉴定标的金额为1.5亿元,工程造价鉴定服务收费额计算如下:
500×12‰=6万元
(1000-500)×10‰=5万元
(5000-1000)×8‰=32万元
(10000-5000)×7‰=35万元
(150000-10000)×6‰=30万元
合计收费=6+5+32+35+30=108万元。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在20%以内。鉴定标的金额为1.5亿元的鉴定费上下浮动20%,在129.6万元-86.4万元区间。
同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附件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还明确:(1)单次收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记取(2)工程造价鉴定收费中含参加一次开庭费用。法律明确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出庭”应当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至于是否需要另交费用,各地实践不一致,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3.造价专业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备案时会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机构造价鉴定收费标准,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示信息查询到的造价鉴定机构收费标准可以看出,江苏省的造价鉴定机构一般都是按《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标准来确定本机构的收费标准的。
(四)也有部分地方没有设置“分档累进”,全部规定为统一的收费费率,以湖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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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表5.1-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4日发布《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该标准明确工程造价鉴定费收费费率为8‰,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


(五)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以与鉴定机构达成约定的形式确定收费标准,目前仍在继续沿用。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关于执行<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间的约定>的通知》,文号:沪高法【2006】26号,通知附件《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间的约定》第二、(二)条对工程造价鉴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信息可以看出该“约定”标准仍在继续沿用。
再如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文《关于公布<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的通知》,文号浙建价协〔2021〕13号,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中规定的标准,实际是在继续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标准。


(六)各地区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指导标准差异化很大,俨然呈现一种无序状态。


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全国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各省级地区参考标准之间差异较大,以申请鉴定标的额100万、1000万、1亿三个标准为例,分别计算鉴定费金额,比较一下各省级地区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区鉴定费收费金额是按照各地区相关文件标准计算出来的,这些标准均是以公开信息搜索、汇总而来,可能会存在失效、实际不执行等情况,欢迎各地区朋友提供信息,完善相关内容(附:全国各地区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相关文件汇总表)。
1.申请鉴定标的额100万为例,全国各地工程造价鉴定收费从7000元至70000元不等。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发布《关于发布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服务收费市场指导价的通知》(合价协[2022]011号)规定申报鉴定金额五百万元以下的收费为30-70‰,按标准计算是30000-70000元,最高标准与宁夏、浙江的7000元相差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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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鉴定标的额1000万为例,全国各地工程造价鉴定收费从37000至400000元不等。




3.申请鉴定标的额1亿为例,全国各地工程造价鉴定收费从127000元至2245000元不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部分地区的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是畸高的,为核对实践中是否如此,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案例查看部分案件中鉴定费计取情况,与统计情况基本相互一致。天津地区,(2023)津02民终9638号案件中总造价17488562元、鉴定费661584元;(2023)津02民终10178号案件中维修造价749108元、鉴定费32000元。浙江地区,(2023)浙0302民初12014号号案件中总价款为57577577元、鉴定费200000元;(2023)浙1002民初3189号案件中工程造价为2026101元、鉴定费24216元。
大部分省级地区内的收费标准是统一的,但也有部分省级地区内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不统一,例如辽宁、山东等地。山东省部分市仍然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1999]73号)的收费标准,该标准发布时间较早已经与当前经济情况不相适应,部分企业已经不予参考。山东省淄博市执行的是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标准造价协会发布的《淄博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淄建招造协字[2023]9号),山东省聊城市执行的是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聊建价招协字[2022]6号)。
高低不一的指导收费标准更加不宜成为“不动一口价”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改进程序、制度的设计,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交易秩序。
三、完善现有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市场价格竞争机制,保障司法鉴定秩序的同时维护好市场参与主体公平竞争权和诉讼当事人议价权。


(一)部分法院、仲裁机构实施的“询价制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济宁仲裁委员会《关于采取摇珠询价方式选定鉴定机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询价规则大致流程:摇号确定三家鉴定机构——仲裁委向中选机构发询价函——鉴定机构报价——组成鉴定机构评审组评审(以三家平均报价的80%为基准值,偏差最小的鉴定机构为选定机构)——鉴定机构中选后可以再行协商价格。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鉴定竞标办法(实行)》中规定的“竞标流程”与济宁仲裁委员会的“询价规则”基本相同,“竞标流程”中鉴定机构的竞标书内容不仅包含价格,还有鉴定期限、鉴定工作计划、鉴定人情况等,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评标方式,鉴定费用、鉴定时间均作为评标项,得分最低的为中标机构。
该规则有一定的先进性,能够发挥一定的市场自我调节作用,但是仍然是一种不充分的市场调节,询价机制中的主体范围是受限制的,仅仅是中选的三家机构进行报价,不能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


(二)部分地方法院实行的“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可以实现当事人议价的目的,但采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尚未成为主流常态方式。


目前江西、河南、浙江、湖北、湖南、四川等地法院发布了“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相关文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工作指引(试行)》对此作出了规定,河南省各地方法院也制定发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从文件内容上看“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更像是一种选定鉴定机构的特殊方式,有的文件规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达到一定金额等条件,实践中不一定是选用鉴定机构的常用方式,在相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是否为一种常态还不清楚,但如若能够促使鉴定机构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应当完善推广。


(三)“工程造价鉴定费报价”前移至“确定参与摇号鉴定机构”之前,不是中选后再报价,而是先报价再由诉讼当事人确定入选摇号资格,可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诉讼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后,由人民法院可要求符合“申请鉴定事项”专业资格要求的库内全部鉴定机构有针对性的进行报价,可根据鉴定案情的不同,由当事人选择符合其鉴定费价格预期、符合资质要求、数量要求的机构参与摇号,这样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一方面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议价权,通过报价选择了价格合适的鉴定机构,另一方面也充分保障了鉴定市场参与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只要努力提升鉴定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就可以以价格优势获得更多鉴定市场份额,而不需要将精力花费在其他方面。规模大、组织健全、专业人员多、鉴定能力强的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服务质量会高,而且因先进的管理也会有价格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很容易突影而出。如此完善并不会给司法鉴定秩序带来什么破坏,不会影响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公平性、客观性、科学性。
当然这样也会在具体鉴定案件的操作上带来繁琐的询价、报价工作,这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院与各鉴定机构沟通联络的网络询价、报价系统。
不管是询价制度,还是竞价制度,都是为了推进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避免诉讼当事人接受“不动一口价”和不合格的鉴定服务,需要从总的制度设计去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鉴定市场竞争秩序,促使鉴定市场健康发展,避免畸形情况的产生。


附:全国各地区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相关文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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