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行业法律适用等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根据全国人大、最高院、国家发改委、中价协会议纪要整理)

2024-04-13 16:56:51 dzq 2

中国价格协会

价格评估行业法律适用等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

(根据会议记录整理)

(2019年5月10日)


2019年4月29日上午,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价格协会关于价格评估行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价格协会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东7003会议室召开工作协调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副主任张桂龙、二处处长张涛、二处副调研员李辉、二处干部卢家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管理室主任孙建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公用事业价格处调研员辛培彦;中国价格协会副会长李镭、副会长吕明良、政府事务部主任钟丹、专家王海涛。

会议由袁杰主任主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辛培炎在发言中认为,2016年2月,国务院取消了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取消后的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进行变相行政审批;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完成了与中国价格协会脱钩。为了推动价格鉴证评估工作健康发展,对价格评估行业落实《资产评估法》提出三个建议:

第一,按照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没有价格评估机构行政监管的职能,应充分发挥中国价格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二,《资产评估法》不是部门法,规制的是所有评估行业,应建立统一的总体行业准则,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第三,要注意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孙建国主任在发言中指出,价格评估行业落实《资产评估法》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价格评估行业没有明确的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评估机构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如何落实?

第二:价格评估行业没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基本准则

第三:价格评估行业没有明确的专业所属

中国价格协会李镭副会长在发言中认为:

第一从实践的角度,价格评估行业从上世纪90年代就是为司法服务的,而且得到了司法部门的高度认可;

第二,根据《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的定义,资产评估是广义的,涵盖所有评估专业,且与价格评估的定义高度一致;

第三,价格评估行业具有鲜明的为司法服务的专业特色,应尊重历史事实,以发展和改革的眼光看待和处理价格评估行业面临的问题。价格评估行业完全适用《资产评估法》。

在分别听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价格协会代表的发言后,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发表了如下意见:

第一,《资产评估法》历经四审于2016年通过实施,是指导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第二,根据《资产评估法》相关条文和立法原意,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完全独立市场化运作的评估中介服务组织,适用《资产评估法》不存在法律障碍。(第一、第二,确定了价格评估的法律依据)

第三,在立法过程中,当时的各评估专业都有各自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尚未开始脱钩改革,因此法律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后应在30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中国价格协会2016年底已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脱钩,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是中国价格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价格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对价格评估机构实施登记公告应该有依法有效。)(本条确定了中价协自律管理价格评估行业的地位)

第四,《资产评估法》并未规定按具体资产类别划分评估专业类别,国际上通行的也只是划分为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及相关经济权益等。价格评估机构能否进入最高法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备选库,应更多考虑价格评估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具体的专业类别划分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价格协会根据历史和现实需要协商确定。

第五,价格评估机构长期为司法服务,近20年来一直在法院评估机构库名单中,其专业服务能力受到社会认可,如无重大瑕疵和过失,不应将其排除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备选库之外。

第六,应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设立新的准入门槛。

针对法工委有关同志提出的价格鉴证师不在最新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价格鉴证师的评估师执业资格问题,中国价格协会认为,依据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价格鉴证师是从事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国务院2016年虽然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仍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中国价格协会已经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定于自2019起每年举行价格鉴证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价格鉴证师就是属于《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师类别。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同志提出的价格评估行业如何落实《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价格协会认为,国家正在实施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原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职能虽然划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但相关职能并未消失,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自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承担。(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价格鉴证评估行为指南》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价格评估行业属于《资产评估法》调整范围,解决了困扰价格评估行业达三年之久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促进价格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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