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算检验检测吗?市场监管部门该立案查处吗?
2026-08-21 12:28:10
98825
2248
司法鉴定意见是不是检验检测?这类型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到底要不要立案查处

最近,小编接到一件让不少基层同仁“挠头”的举报:某建筑公司举报一家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称其在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违规使用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作鉴定机构资质,且两名签字工程师也无司法鉴定资质,要求我局查处。
初看似乎“资质冒用”实锤,但细究下去,这其实是个典型的“跨界误解”——把司法鉴定和检验检测混为一谈。今天把处理思路掰开揉碎,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先正本清源:什么叫“司法鉴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关键词有三个:诉讼活动中、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它有两个核心属性:一是诉讼依附性,必须在诉讼活动中、由办案机关委托启动,不是普通市场主体自由委托的商业服务;二是证据属性,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本质是专业判断结论,而非单纯的客观检测数据。本案中,区法院因民事诉讼委托A公司做工程质量及修复造价鉴定,A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这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都妥妥属于司法鉴定活动,而不是普通的委托检验检测。
二、哪些司法鉴定必须司法局颁证?哪些不用?
这是本案的核心分歧点,必须讲透。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以下四类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两高确定的其他事项。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也就是说,只有“四大类”是司法行政部门强制登记管理的;而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这类“四类外”鉴定,目前并没有法律要求必须由司法局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那法院凭什么委托A公司?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委托人须为人民法院,法院有权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 最高法司法解释还明确: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常见问题解答
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检验检测吗?
不属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具有诉讼依附性和证据属性。而检验检测是普通市场主体可自由委托的商业服务,出具的是客观检测数据。司法鉴定意见是专业判断结论,不是单纯的检测数据。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查处吗?
需要区分情形。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仅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作为鉴定资质,但实际从事的是司法鉴定活动,且该活动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市场监管部门通常不应立案查处。因为司法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只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不能越权处理司法鉴定领域的资质问题。
哪些司法鉴定必须由司法局颁发资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含电子数据)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从事这四类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个人,必须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执业证,否则不得从事相关司法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