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产品含禁药成分,如何定性?
常见问题解答
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案件如何定性?
定性需区分产品是食品还是药品。若为保健食品,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处理;若为药品,则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处理。区分关键在于产品是否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可通过审批文号、说明书等标识判断,若标识不明,则根据经营者宣传和购买者使用目的确定。
如何判断减肥产品属于食品还是药品?
判断依据主要是产品是否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体现在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若标识明确,直接按标识认定;若标识与宣传不一致或不明确,则参考经营者对外宣传的性能及购买者购买、使用目的。例如,以‘壮阳补肾’名义销售但未宣传治疗功能的,可能被认定为食品。
如何把握减肥产品案件中‘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
‘情节轻微’通常指行为虽违法但危害不大,如销售数量少、未造成实际损害,可能从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则指行为危害极小,不构成犯罪。具体需结合涉案金额、销售范围、消费者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会参考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