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产品含禁药成分,如何定性?

2024-11-07 15:16:09 dzq 32
问题2: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案件如何定性?如何把握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


答疑意见:关于减肥产品中检出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的案件定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销售的产品是食品还是药品。减肥产品既包括减肥类保健食品,又包括减肥药品。如果涉案产品是食品(保健食品),则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如果涉案产品是药品,则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定性。

区分食品与药品的关键在于是否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表现为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在具体案件中,一般可以通过产品审批文号、产品说明是否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等外观标识进行判断。如果产品标识不明,则可以通过经营者以何种名义对外宣传、销售涉案减肥产品进行判断。当产品标识与对外宣传一致时,可以直接按照标识来确定产品属性。当产品标识和对外宣传不一致或者标识不明确时,应当按照行为人对外宣传的产品性能并结合购买者购买、使用产品的目的来确定其属于食品还是药品。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531号案例“钟某本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涉案产品的属性无法通过审批文号、产品说明等外观标识来界定。钟某本以“壮阳补肾”名义销售产品,但没有对外宣传治疗功能及治疗效果,消费者是基于“性保健”而非治疗疾病的目的而购买、使用,因此涉案产品应认定为保健食品。该案中,由于涉案保健食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故认定钟某本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于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的把握,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销售数量、销售金额、销售时间长短、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主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咨询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尹士强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肖凤


常见问题解答

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案件如何定性?

定性需区分产品是食品还是药品。若为保健食品,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处理;若为药品,则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处理。区分关键在于产品是否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可通过审批文号、说明书等标识判断,若标识不明,则根据经营者宣传和购买者使用目的确定。

如何判断减肥产品属于食品还是药品?

判断依据主要是产品是否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体现在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若标识明确,直接按标识认定;若标识与宣传不一致或不明确,则参考经营者对外宣传的性能及购买者购买、使用目的。例如,以‘壮阳补肾’名义销售但未宣传治疗功能的,可能被认定为食品。

如何把握减肥产品案件中‘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

‘情节轻微’通常指行为虽违法但危害不大,如销售数量少、未造成实际损害,可能从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则指行为危害极小,不构成犯罪。具体需结合涉案金额、销售范围、消费者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会参考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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