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生效后,鉴定中心还能撤销吗?
裁判要旨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该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作为生效裁判的定案依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鉴定机构即作出撤销鉴定意见的决定,妨碍了民事诉讼,应属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中,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鲁绪明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均符某质要求,所作出的[2013]临鉴字第6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已经当庭出示、各方当事人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时间的长短,并不能对鉴定意见形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故贾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贾祥在原审中提供的视频,仅能反映鲁绪明在户外平地行走、坐下、喝水、拍腿等活动,不能证明鲁绪明在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方面不需要护理,故不足以推翻上述司法鉴定意见。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已被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为有效证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即向一审法院发出《关于撤销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的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妨碍了民事诉讼,应为无效。
评析意见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60期(2017.2)
该案例涉及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法院应对鉴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但对鉴定机构要求撤回鉴定意见的情形未予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在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材料完备、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鉴定意见不能随意推翻。
常见问题解答
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生效后单方面撤销,法院会如何处理?
根据文章案例,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并作为生效裁判依据后,鉴定机构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单方面撤销,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会认定为无效。鉴定机构应遵守诉讼程序,不能随意推翻已生效的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生效鉴定意见不服,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情形,例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仅因鉴定时间长短或提供非直接反驳证据(如视频仅反映日常活动)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法院通常不予准许。
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确定?
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需经法定程序确认:首先由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意见,其次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质证,最后经法院查证属实后作为定案依据。一旦生效判决采纳,该鉴定意见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