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称“可能性较大”,法院能采信吗?
(一)关于三河建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1.关于本案《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签名是否为刘进升本人所签的问题。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以三河建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上“青岛胶州三河建某投资有限公司”印文经鉴定已被确认与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刘进升”签名经司法鉴定及补充鉴定后,鉴定结论为:该签字与供检的刘进升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鉴定结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
本案中,于晓辉出具的借条显示的转款路径与转账凭证银行电子回单以及相关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能够一一对应且与某久公司与某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相关约定相互印证,虽然三河建某公司一审不予质证,二审也没有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上述证据显示,本案所涉款项共计960万元汇入刘进升个人账户。综合考虑某久公司与某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第二条第一项关于某润置业公司负责协调三河建某公司就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向出借方提供担保的约定,及本案所涉借款共计约960万元进入刘进升个人账户等事实,结合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本案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关于某担保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现有证据足以对刘进升签字问题作出判断,对某担保公司要求对刘进升签字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某担保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山东某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青岛胶州三河建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山东省某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常见问题解答
笔迹鉴定意见为“可能性较大”时,法院会采纳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鉴定意见“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法院不会仅凭该意见直接认定签名真实性,而是会综合其他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陈述等。若结合这些证据能形成高度盖然性,即认为签名系本人所签的可能性极大,法院仍可予以认定。因此,该意见虽非决定性,但可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什么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在笔迹鉴定案件中如何适用?
“高度盖然性”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指证据虽不能达到绝对确定,但能使人信服事实极有可能发生。在笔迹鉴定案件中,若鉴定意见为“可能性较大”,法院会审查其他证据,如合同签订过程、当事人行为、相关证人证言等。若这些证据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使法官确信签名真实性具有高度可能性,则即使鉴定结论非确定性,也可认定签名有效。
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被鉴定为“非同一人”时,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合同效力不单纯取决于签名真实性。若鉴定意见认定签名非本人所签,但合同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授权或追认,合同仍可能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合同订立背景、履行情况、当事人行为等。若当事人虽未亲笔签名,但事后以行为认可合同内容,或委托他人代签,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因此,签名问题仅是合同效力审查的一个环节。